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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徐偉
  2013年10月30日,楊小明與朋友李小中、劉小平、張小勝、李小榮4人在一副食店打牌,其間楊小明喝了一些白酒。當天下午,楊小明腦乾大出血,被送往重慶市墊江縣中醫院搶救。當晚,楊小明之妻劉小紅與參與打牌的李小中等4人簽訂賠償協議,約定由李小中等4人每人向劉小紅支付死亡賠償金4萬元,雙方還出具了字據畫押認可,併列出了幾位見證人。
  隨後,李小中等4人前往派出所報案,稱被楊小明親屬幾十餘人逼迫在賠償協議上簽字。派出所民警以該情況屬於民事糾紛為由,建議他們到法院起訴。次日凌晨,楊小明被宣佈臨床死亡。今年1月,李小中訴至法院,以受脅迫為由請求撤銷其與劉小紅簽訂的賠償協議。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李小中的訴訟請求,劉小紅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李小中簽訂協議系受楊小明親屬脅迫,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庭後表示,李小中與劉小紅簽訂賠償協議時,楊小明尚未死亡,劉小紅要求李小中支付死亡賠償金的事實基礎尚未發生。人未死亡卻先簽訂死亡賠償金的支付協議,有違常理。此外,協議書上簽名的幾位見證人均為楊小明親屬,結合李小中等人在離開醫院後隨即報案的事實,結合醫院監控錄像,可以認定李小中訴稱的其簽訂協議系受楊小明的親屬脅迫的事實成立。
  我國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據此,法官根據經驗法則和社會常理知識,綜合該案相關案情,判決撤銷該賠償協議。
  (原標題:搶救期間家屬強要死亡金脅迫簽訂賠償協議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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